惩治涉野生动物犯罪要准确落实宽严相济

惩治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简单地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而是要就刑事司法如何保持生态环境保护良好运行,如何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深度思考,其背后有着积极的时代意义与实践价值。

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要求依法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之一,对于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应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充分利用刑罚手段惩治严重危害野生动物犯罪,又发挥刑事司法的教育挽救功能对轻微犯罪进行宽缓处理,切实提升野生动物资源司法保护精准度、实效性,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充分理解、正确适用现有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司法解释》)贯彻了宽严相济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政策精神,将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具体而言,其一,考虑到不同野生动物存在较大差异,《野生动物司法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以价值(主要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评估确定)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于价值较小的野生动物不再是“一只入罪”,而是以价值为基准综合考量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事后赔偿修复态度,能够保障案件办理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二,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作特别考量,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野生动物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野生动物,对其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宽处理。这一规定合理地考虑了人工繁育种群的特殊性,将其与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群相区别,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实。其三,根据个案情况,可以在宽缓的基础上加重罚金刑的应用。考虑到行为人对野生动物物种的实际破坏,法院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和惩罚性赔偿,这一方面能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对受损害的生物和生态进行赔偿和修复。

增加非罪犯化、非刑罚化的司法途径。笔者认为,在惩治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通过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增加出罪途径处理,减少社会对立情绪。一是可以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与违反行政管理制度行为进行适当区分。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应当着重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危害性较为轻微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更具合理性。二是考量犯罪主体和犯罪目的。例如,出于个人喜爱而饲养宠物或者繁育动物,且没有伤害涉案动物的情形,与出于食用、杀害等目的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情形就要有所区分。三是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考量。应当综合考虑野生动物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坚持严厉打击与恢复性司法并重的理念。一方面,对涉及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形成捕捞、运输、销售链条案件,以及涉及食品安全、野生动物销售链条的案件,要依法从重打击,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另一方面,对轻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要注重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例如,笔者认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中犯罪情节较轻、社会性危害不大的行为人,可适用非监禁刑,促使其从社区教育、公益劳动中深刻认识到对生态环境的危害,这正是惩治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和深化。

惩治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简单地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而是要就刑事司法如何保持生态环境保护良好运行,如何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深度思考,其背后有着积极的时代意义与实践价值。期待通过以宽济严、严中有宽,宽严有度、宽严审势的刑事政策,有效惩治和预防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文章来源:

Author:房心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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