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报警称有人偷手机:我有证据,我是他同伙

IT之家1月5日消息 据看看新闻消息,近日,上海铁路公安民警接到一名男子凡某的报警,举报李某偷手机。民警询问凡某怎么知道人家偷手机,凡某称“因为我是他同伙。”

在民警的追问下,凡某承认两人在江苏昆山联合偷盗,结果因分赃不均,这才选择报警,事后,凡某表示“很后悔报警”。最终,两人都被带至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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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注解:

凡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因分赃不均导致的“同归于尽谁都别想活”的“自爆”行为,IT之家友情提示,盗窃是违法行为,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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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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